近日部分网络媒体传播《三一如何抢来大象普茨迈斯特》一文,文章对本公司参与收购大象普茨迈斯特的描述严重背离实际情况,现严正声明如下:
**一,小路条的取得是一个中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政府的结果,是一个企业契约精神和诚信的真正体现。
应Putzmeister公司CEO邀请,中联重科董事长詹纯新于2011年12月21日赴香港与其会谈,会晤期间Putzmeister公司CEO向我公司表达了Putzmeister公司有意出售的消息,并邀请中联重科参与竞标。詹纯新董事长当即向Putzmeister公司表达了收购的意向,同时向Putzmeister公司及其顾问机构简单介绍了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地相应法定程序,阐明了收购需要得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Putzmeister公司CEO表示理解,没有对此提出异议。12月22日上午,我公司出具正式文件向湖南省发改委对该项目进行申报,湖南省发改委同意了我公司的项目申报,正式进入了审批程序。12月22日20点18分,我公司副总裁何文进收到摩根斯坦利Arthur Schuetz的私人邮件,要求中联重科不要与国家发改委以及其他政府机构联系,我公司立即向摩根斯坦利说明该审批已经进入了法定程序。摩根斯坦利也向卖方说明了此情况,取得了理解。此时,本公司正式收到德国Putzmeister公司财务顾问摩根斯坦利公司的邀标函,邀请中联重科参与德国Putzmeister公司的收购招标。收到正式邀标函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竞标项目团队,并聘请了美国高盛公司担任财务顾问,美国盛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际法律顾问,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会计顾问。项目团队在短时间内完成了项目的财务和法律初步评估,完成了投标函的起草工作,并通过美国高盛公司于2012年1月27日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摩根斯坦利公司提交了无约束力标书。2011年12月30 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弘毅投资有限公司收购德国普茨迈斯特(Putzmeister)公司全部股权项目信息报告的确认函》(俗称“小路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章进行申报和审批,同时已经获得卖方及其财务顾问的理解和认可,不存在网上文章所说的契约精神与诚信问题。
本公司认为,契约精神与诚信是一种神圣的商业文明,与江湖义气有着本质的区别,这就是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479号文)之规定,境内企业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或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中联重科在本项目竞购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了诚信义务,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契约精神。本公司郑重宣布:作为一家中国企业,过去没有、未来也不会因为外国人说NO而做出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决定。
**二,本次竞标的**终结果,是价格竞争、政府协调和本公司顾全大局的共同结果。本公司对于混淆黑白,颠倒是非的言论表示极大的愤概。
本公司虽然以并购整合著称于本行业,但只会按照严格的商业逻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做物有所值的收购,决不参与疯抬价格的行为。在本次竞标中,本公司竞标团队及顾问机构以目标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基础,通过收集德国政府及其他机构相关网站上的历史财务数据以及大量的国内外行业专家、客户的访谈信息,初步掌握了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现状,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本公司竞标团队客观地估算出了德国Putzmeister公司企业价值(股权价值加计息负债)约4亿欧元,在扣除相关计息负债之后,其股权价值大约8000万欧元,并通过美国高盛公司提交了无约束力标书。此外,本公司深知金融危机之后很多欧美企业已面目全非,更不会放弃尽职调查等相关条款。在强大的价格竞争优势及非理性条款面前,本公司尊重买方的商业理性和选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所述全部事实承担法律责任,也敦请相关企业及个人,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做遵纪守法的企业和个人。